子女讓父母住危房,開張罰單還不夠
編輯:王軍 信息來源: 中國青年報發(fā)布時間:2018-5-31
對于子女不盡孝道、觸犯法律的劣行,固然應當依法處罰,但如何改善老人居住條件、提供社會保障救助,有關部門同樣責無旁貸。
近日,安徽省岳西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四家單位聯(lián)合發(fā)出的一份通知,指出主汛期即將到來,如果贍養(yǎng)義務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贍養(yǎng)人仍居住在危舊房的,贍養(yǎng)義務人須在5月31日前主動將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尊重被贍養(yǎng)人的生活習慣,處理好家庭成員關系,確保老人住得安穩(wěn)、生活舒心。確因老人窮家難舍,故土難離,子女務必保證其在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無憂。否則,政法機關將自6月1日起視情節(jié)對贍養(yǎng)義務人進行相應處罰。(《安徽商報》5月28日)
平心而論,這是一份不無溫情的紅頭文件,也考慮到了當?shù)乩先税踩幼〉膶嶋H需求。據(jù)了解,之前,有關部門在走訪中了解到,岳西縣農(nóng)村地區(qū)仍存在為數(shù)不少的不孝敬老人的情況,子女居住在寬敞明亮的新房內,而讓自己的父母長期居住在黑、臟、亂、差等條件簡陋的危舊房中?;谕钅系貐^(qū)即將迎來主汛期,危舊房屋容易倒塌,危及群眾生命安全,讓子女為父母提供住房保障,也算是未雨綢繆,在倡導孝順老人的同時,消除了存在的安全隱患。
從法律上審視,子女自己住新房,卻讓父母住危房,不止是一個孝順與否的道德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成年子女有贍養(yǎng)扶助父母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更具體地規(guī)定:“老年人養(yǎng)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yǎng)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yǎng)人有維修的義務”。
如果子女“能為而不為”,拒不履行法律賦予的贍養(yǎng)扶助義務,到了“遺棄家庭成員”的程度,就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倘若“情節(jié)惡劣”,出現(xiàn)老人住危房傷亡等嚴重后果,子女的這種不孝順行為,還可能構成遺棄罪,面對的將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從這個角度看,當?shù)芈?lián)合通知所強調的“處罰”,并非是危言聳聽。
問題是,這些看似很“硬”的處罰,在現(xiàn)實中還很難落地。姑且不論政策適用老人的年齡大小怎么劃分,危房怎么評定,縱然是子女住了安全房屋,父母還住在危房,在“家丑不可外揚”的傳統(tǒng)心理下,又如何判別屬于“老人窮家難舍,故土難離”?如果是老人不愿搬離危房,要求子女保證其在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無憂”,子女又是否有足夠的經(jīng)濟能力,又是否外出打工未歸?而且,翻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并沒有關于老人住房保障不力的對應處罰條款,單是有輕微違法之處,也不一定夠得上行政處罰、刑罰的門檻。當?shù)刂两裆形撮_出一張罰單,恐怕與上述緣由也不可割裂。
其實,解決“子女讓父母住危房”問題,光是發(fā)個通知、開張罰單還不夠。說到底,老年人的權益保障不僅是家庭成員,還是全社會,特別是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guī)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fā)展的條件”,等等。
對于子女不盡孝道、觸犯法律的劣行,固然應當依法處罰,但如何改善老人居住條件、提供社會保障救助,有關部門同樣責無旁貸。事實上,當?shù)刂园l(fā)出這樣一份通知,除了提醒子女應承擔法律義務外,還有“結合汛期到來,以及政府部門尤為重視的扶貧攻堅工作的推動”“希望當?shù)乩先俗》織l件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的“意圖”。既然如此,有關部門恐怕還得在發(fā)通知之外,把防汛扶貧、危房改造、愛老敬老等實際工作真正做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