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制定價格行為規(guī)則實施細則》《甘肅省定價聽證目錄》正式施行
編輯:黃榮 信息來源: 西e網-中國甘肅網發(fā)布時間:2019-1-2
經甘肅省發(fā)展改革委2018年11月8日第8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從2019年1月1日起,新的《甘肅省制定價格行為規(guī)則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和《甘肅省定價聽證目錄》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同時廢止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由原甘肅省物價局制定的《甘肅省價格決策聽證實施辦法》和《甘肅省價格聽證目錄》。
1出現(xiàn)六類情形可適時制定價格
《實施細則》要求,依法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以及定價機制(簡稱制定價格)的行為時,都必須按《實施細則》規(guī)定執(zhí)行。
《實施細則》規(guī)定,定價機關應當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社會各方面的反映以及價格執(zhí)行期限等,適時制定價格。包括:1.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供求矛盾突出;2.沒有充分體現(xiàn)資源稀缺程度、生態(tài)價值和環(huán)境損害成本;3.比價或差價不合理;4.經營者、消費者、政府相關部門及有關方面提出制定價格的建議,定價機關履行相關程序后,認為需要制定價格的;5.價格執(zhí)行期限即將到期;6.其他需要制定價格的情況。
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時,應當履行價格調查、成本監(jiān)審或者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等程序。要依法應當開展成本監(jiān)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風險評估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制定價格對低收入群體有影響應采取配套措施
《實施細則》指出,制定價格對經濟社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開展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由定價機關組織通過公示、走訪群眾、問卷調查、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意見、科學論證、預測、分析可能出現(xiàn)的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因素并形成評估報告。除《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guī)則》規(guī)定外,定價機關制定價格的方案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1.擬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名稱、定價形式(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權限;2.依據(jù)經營者、消費者、政府相關部門及有關方面(以下簡稱建議人)建議啟動制定價格程序的,附建議人提供的相關書面材料;3.制定價格對低收入群體的影響,擬采取的配套措施。
《實施細則》明確,制定價格的方案提請集體審議前,應當開展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制定價格的方案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定價機關應當對制定價格的方案實行集體審議。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的,采取委務會議或辦公會議集體審議。授權市(州)、縣(區(qū)、市)人民政府定價的,集體審議方式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經過會議審議后向人民政府提交制定價格的方案。
3定價聽證目錄范圍更加廣泛
《甘肅省定價聽證目錄》中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主要為重要公用事業(yè)、公益性服務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等。
記者注意到,《甘肅省定價聽證目錄》所涉及涵蓋的民生項目和聽證類型比2004年施行的《甘肅省價格聽證目錄》范圍更廣泛。
《甘肅省定價聽證目錄》包括10大類:
1.電力: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2.天然氣: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
3.供水:城鄉(xiāng)公共管網供應的居民生活用自來水價格;
4.污水處理:居民生活污水處理收費標準;
5.供熱:居民集中供熱價格;
6.城市交通:城市公交(含軌道交通、輪渡)票價、客運出租車運價;
7.車輛通行:政府還貸公路(含橋梁和隧道)和經營性公路(含橋梁和隧道)車輛通行費標準;
8.環(huán)境衛(wèi)生:居民生活垃圾(含餐廚垃圾、建筑垃圾)處理收費標準;
9.教育:公辦高等教育學費標準(不含單一學校執(zhí)行的學費標準)、普通高中學費標準;
10.文化旅游: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qū)門票價格及景區(qū)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
《甘肅省價格聽證目錄》包括10類項目:
1.民用天然氣、煤氣銷售價格;
2.非營利性醫(yī)療機構醫(yī)療服務基準價及浮動幅度;
3.政府舉辦的小學、初中雜費或“一費制”收費,政府舉辦的高中、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學費;
4.公路客運價格;
5.城市公共交通運價;
6.出租車運價;
7.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價格;
8.城市居民供熱價格;
9.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處理費;
10.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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